第二十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
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或财产保险等,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规定要求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资格:
(一)贷款银行所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个人消费需求比较大。
(二)贷款银行有较充足的信贷人员,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个人消费信贷及保险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信贷部门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收回,分析测算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