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教育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第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起,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销商签定个人消费合同或协议。
(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五)财产共有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六)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