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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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