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总结评价。项目建成投产、投资完成后,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总结经验,写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报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开发贷款计划由总行征求有关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单独下达,并抄送相关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分行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报到总行,其中属总、分行审批的项目,要上报项目清单。二级分行及以下行审批的项目,按项目分类向总行上报计划需求总数。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一)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企业申请、部门立项、推荐,银行择优选项、自主决策”的原则实施。对经审批下达实施的贷款项目,采取“一次审批,分批支付,专户存储,监督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开发贷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按审批权限划分,实行下管一级贷款项目备案。省级分行审批并实施的贷款项目总行备案;二级分行审批并实施的贷款项目报省级分行备案。
(三)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逐步运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完善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执行项目库和备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对开发贷款要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对新增贷款的质量监测,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对经营严重亏损、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的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陈欠贷款。要对开发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催收,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统计管理。各级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报表,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反馈真实信息。
第十八条 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考核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定期进行监测考核。各分行要在每年2月中旬前,将上年贷款工作总结和项目实施情况一并报到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