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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开发贷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贷款人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贴息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必须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有效书面证明。
  开发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而不能按期归还的,从到期日次日起,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开户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调查及初评估意见。
  (三)贷款评估。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评估。对贷款额度大、科技含量高、新产业、新技术、新领域的贷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估工作。
  (四)贷款审查。审查核准贷款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五)贷款审批。各级行按授权审批贷款项目。对超过权限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变更贷款项目,需向原审批行报告变更原因,并对变动后项目在重新核实项目要素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程序上报、按权限审批。
  (六)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和借款人按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经办行要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对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并做相应处罚。
  (八)贷款收回。经办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未能按期收回、且没有按规定办理展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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