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
第七条 节水灌溉贷款主要用于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宜井地区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以及节水增产重点县以外的集中连片、效益好的节水及节供水相结合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开发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民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项目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列入有关部门发展规划,有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承贷主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所经营的土地、山林等应具有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四)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法人代表信誉观念强,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五)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并能提供有效担保。林木资产抵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单位应在农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存款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开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项目(或土地、水面等)承包(租赁)人对项目(或土地、水面等)的承包(租赁)年限。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用于营造速生丰产林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营造经济林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