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5日 农银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按照商业银行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开发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则,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
第三条 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第四条 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