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总行根据统计数据监测结果,及时对分行不明资金来源运用进行核实。分行要按照总行要求对此作出详尽解释。
第二十条 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实行按季考核。季后20日内,总行将根据分行的执行结果,对重点分行、重点项目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未按资金营运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实行如下处罚:
(一)对不按资金营运计划摆布资金结构、挤占信贷资金,而不能实现正常贷款投放的分行,总行不予借款支持,其责任由分行自负;
(二)对因超计划运用资金倒逼总行借款保支付的情况,总行在季末考核后对多占用的借款或少上存的资金设立处罚性借款账户实行加息处罚。处罚性借款数额从正常借款账户中转出。处罚性借款账户的利率标准按照总行年度性借款利率上浮1.8个百分点计收利息,期限为三个月,并根据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考核情况增减处罚性借款数额。处罚性借款确定的范围是:
1.超计划贷款
2.超计划亏损
3.固定资产购建超计划占用
4.应收款占用增加
5.少收回同业拆借资金
6.系统内往来轧差后运用方数额增加
7.其他资金占用扩大
(三)对未能实现资金营运计划而多增加的向总行借款和少上存资金的分行,下年(季)同额减少借款或增加上存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行须于季后15日内,将《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营运总体态势;
(二)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分析报告,反映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并有权建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重要情况核实后,并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分行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