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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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