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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9年11月29日 农银发[199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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