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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贷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比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在签订新的保证合同前,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物权证或质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它虚假信息,危害贷款安全;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人利益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十)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声明不继续履行合同,或拒绝签收、答复贷款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十一)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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