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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
  (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载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三)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四)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五)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在我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有关契约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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