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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工银发[1999]103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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