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工银发[1999]103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