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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建筑业短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采用保证方式借款的,需提供保证人出具的贷款担保意向书,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测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分别建立贷款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与借款人有关的报表、调查报告及其资信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也可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贷款展期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其贷款从到期日的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债权保护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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