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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单项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该客户上年销售收入归行额的15%以内,对优秀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5%。
  第十四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量控制。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按年确定,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检查内容主要是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的事项:
  (一)客户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客户是否按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三)客户承兑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四)客户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行率;
  (五)保证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承兑申请人到期未能足额交存兑付款项时,承兑银行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
  (二)对尚未扣回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三)及时处理抵押、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减少汇票逾期损失;
  (四)汇票逾期款项未还清之前,不再对其办理新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对单笔汇票逾期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两笔以上逾期的承兑申请人,银行至少1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七条 对因客户到期不能兑付而形成的逾期贷款,应分户建立清收台账,并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积极清收。
  第十八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财务报表、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担保及保证金情况、承兑协议、办理承兑的凭证、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逾期及清收情况等。
  第十九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且管理较好的县支行,经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批准,可以保管适量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申请人与开户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银行承兑汇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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