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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9日 工银发[1999]17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审查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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