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时,应在表内“281保证金”科目下设立“外汇质押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的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是已与我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银行。外汇担保金额应符合我行对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有关规定。
  上述信用等级系指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长期债务评级(Long term debt, LT debt)。穆迪A级含A1、A2、A3,标准普尔A级含A+、A、A-。各分行接受无长期债务评级的代理行或与我行无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保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
  第二十八条 办理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对国外开来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应在表外“651国外开来信用证及保证凭信”科目下设立“外汇保证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除应向贷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批文、批件、合同、章程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资本金按合同规定期限足额到位的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借款人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同意的贷款申请;申请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还应提供同意用外汇作质押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五)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应于质押外汇到账之日生效。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文本需经贷款人核实认可后,方可签署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合同。

第七章 展期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展期,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具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