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贷款金额的确定

  第十七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主债务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贷款金额应根据质押外汇金额或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外汇金额及文本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约定条款来确定。
  第十八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文本中的特殊约定条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贷款人提示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一旦发生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贷款主债务,借款人需立即偿还担保不足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追加担保金额直到担保金额足以覆盖主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应同时使用上述提前到期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五。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其保证文本原则上应为汇率敞口格式,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准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第六章 审查与发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的外汇质押款项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也可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
  第二十二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以经常项下外汇收入作质押时,质押外汇金额与外汇结算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四条 经办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设外汇质押专户,借贷双方不得采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办理质押。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动用外汇质押专户中的款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