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应依照总行人民币贷款授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上级行审批。

第三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六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应由信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和管理信息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七条 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与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保证人的资格认定、保证文本的审查以及协助信贷部门向保证人追索。
  第九条 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外汇质押账务手续,管理外汇质押专户,负责外汇保证的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条 管理信息部门负责通过会计科目核算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按月报送人民银行。

第四章 币种、汇率、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外汇的币种及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
  第十二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人民币基准汇率,外汇担保履约时汇率为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
  第十三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第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保函应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备用信用证应自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1个月到期。(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文本可参考工银发[1998]224号文)。
  第十五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质押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利随本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