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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工银发[1999]12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利于增加外汇存款,扩大外汇业务量;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贷款质量,改善信贷结构。各行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积极开展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
  近期,国家出台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关贯彻措施总行将另行通知。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


    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和我行人民币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授权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需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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