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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限期整顿、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格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监督检验资格。
  1.监督检验能力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2.多次发生监督检验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3.由于监督检验单位责任而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事故;
  4.向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及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督检验工作失职,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或监督检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监督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发证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已发现但未提出意见或及时报告;
  2.安装单位存在超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所规定的安装范围情况,监督检验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有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规则规定进行监督检验而签字出具伪证;
  5.由于监督检验人员未事先通知安装单位又恐怕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作,而影响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正常进行。

第三章 受监督检验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格式见附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4.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或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问题,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过程中进行,针对不同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特点和安全质量要求,确定监督检验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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