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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十三)“十五”期间,要力争使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全部使用计算机,地级以上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培训机构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组织。
  (十四)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和发展各类网上自助式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依托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互联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建立全国性的就业服务网站,与有条件的联网城市实行链接,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实施网上求职招聘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促进就业服务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做好网络维护,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研究制定网上招聘求职的规则,规范网上招聘求职行为。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发布就业信息,消除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的人为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制度,对职业供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十六)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管理。要逐步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结合的机制,形成规范的就业管理制度。
  (十七)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的指导,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的具体制度和操作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
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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