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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八)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免费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求的有偿服务项目。要加强就业服务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一批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窗口。
  各地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在组织劳务输出、管理外来劳动力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
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覆盖、多层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扩大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并不断增加工资指导价位发布的信息量,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其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十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同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相关的服务和培训实体,为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和指导工会、妇联等组织建立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供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十二)按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就业服务岗位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加快培养就业服务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各地要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灵活的用人、考核办法,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力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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