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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我部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等情况。
  (二)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2001年稽核时完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作为本次稽核对象。
  (二)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况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理)领取资格证书(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三、稽核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上旬前完成。各地要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制相关文书,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和动员部署,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的稽核工作实施方案要在2002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社保中心备案。
  (二)实施阶段,7月底之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稽核采取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稽核:由稽核对象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流程对本地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复查。
  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群众举报的线索或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确定实地稽核对象,实地稽核的数量应不少于书面稽核的30%。实地稽核前,应对稽核对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书面通知被稽核单位,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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