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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及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CASS经办行收到CASS中心直接借记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应在划款日当日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现不符事项,应立即与CASS中心电话联系,如属查询范围可通过清算系统查询,不得随意压票,严禁退票。
  第十条 CASS中心在规定的转款日,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专户足额借记的,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上应分配货运销售金额,将扣收的货运销售款项从国际航协的中转账户支付给各CASS航空公司,并在每期结算结束后向CASS经理和CASS航空公司提供“CASS清算账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式七)。
  (2)专户不足额借记的,根据CASS清算银行服务协议,应国际航协的要求,由CASS中心向国际航协提供短期信贷,以弥补其差额部分,并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向各CASS航空公司转款。同时在每期结算结束后向CASS经理和CASS航空公司提供“CASS清算账户报告”。

第四章 短期信贷

  第十一条 若发生CASS代理人专户直接借记金额不足,根据CASS清算银行服务协议,应国际航协的要求,由CASS中心向国际航协提供短期信贷,以弥补其差额部分。国际航协作为短期信贷的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该信贷贷款金额为借记金额不足部分(即当期货运销售扣款账单金额总计与向CASS代理人专户实际直接借记金额总计之间的差额),贷款期限为15天(即一个结算期)。
  第十二条 CASS代理人专户直接借记金额不足的部分,根据CASS清算银行服务协议,由CASS经理向CASS代理人索款,并由CASS代理人将不足部分主动汇至国际航协在CASS中心开立的中转账户,CASS中心根据为其提供的短期信贷,按照国际航协的授权,在该款项汇至中转账户后,将其作为短期信贷的提前还款处理,还清全部本金后,CASS中心计算应付利息金额,由国际航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CASS中心、CASS分中心、CASS经办行设立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交流协调会。日常业务中的协调工作,由CASS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CASS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式一:代理人批准证书副本样式(略)

附式二:      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航协CASS代理人编码(11位):_________]
  一、乙方自愿通过甲方办理直接借记,乙方同意甲方用直接借记的方式,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货运销售专户”中直接扣收中国CASS要求扣收的款项,扣收数额没有限制。
  二、甲方自行决定乙方的“货运销售专户”支付的优先顺序。
  三、“货运销售专户”开立后,乙方不得随意清户。甲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的书面同意,才可以为乙方办理清户手续。甲乙双方只有得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的书面同意,才能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下面所述的“货运销售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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