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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及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专户不足额借记(包括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CASS经办行根据自动转账协议已经为其办理自基本存款账户到专户的转账后,专户余额仍不足借记的情况),CASS经办行应及时通知CASS代理人筹集款项,并作好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五“通知筹款记录登记簿”)。查复时,CASS经办行必须在不迟于查询日起的第三日中午12:00之前(以CASS中心收到为准),以查询日次日营业终了专户的实际余额为准进行查复,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如上例,若CASS代理人专户截至1999年7月14日营业终了实际余额为7,500,000.00元,不能足额借记,则最迟于1999年7月15日中午12:00之前查复,正确查复格式为: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复通知书

主送: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事务批号:456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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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报机构│5110280000│收报机构│5010280000│汇出行号│ 50144  │汇入行号│ 50001 │
├────┼─────┴────┴─────┼────┼─────┼────┼────┤
│凭证种类│其他凭证            │汇划日期│1999/07/13│业务类型│普通汇划│
├─┬──┴┬───────────────┼─┬──┴─┬───┴────┴────┤
│ │名 称│中国航空服务公司       │ │ 名 称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付├───┼───────────────┤收├────┼─────────────┤
│款│账 号│2730123456          │款│ 账 号 │27300686         │
│人├───┼───────────────┤人├────┼─────────────┤
│ │开户行│北京朝阳支行新源分理处    │ │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
├─┴───┼───────────────┼─┴────┼─────────────┤
│ 金  额 │¥7,583,463.91       │ 原查询事务 │666666          │
│     │               │  编号  │             │
├─────┼───────────────┼──────┼─────────────┤
│ 事务编号 │34567             │查询发出日期│1999/07/15        │
├─────┴───────────────┼──────┴─────────────┤
│查复结果:CASS账户余额,7500000.00元    │                    │
│                     │                    │
│      (签发行盖章)         │                    │
│                     │复核          记账       │
└─────────────────────┴────────────────────┘

  为了及时、准确处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CASS经办行处理查复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复,查复以CASS中心收到为准,如果CASS经办行查复格式不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复,CASS中心均视同专户可足额借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CASS经办行自负。
  CASS中心在规定的划款日,分下列两种情况向CASS经办行CASS代理人的专户直接借记:(1)专户足额借记的,以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上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直接借记。(2)专户不足额借记的,CASS中心应根据CASS经办行查复的CASS账户余额查复结果生成“CASS账户余额查询查复差异报告”(具体格式见附式六),向CASS经理报告,并依据CASS经理认可的“CASS账户余额查询查复差异报告”,以CASS代理人专户实际余额直接借记,银行不予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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