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例CASS查询书,则查询日为1997年7月13日;划款日为1999年7月16日;转款日为1999年7月19日。
第九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由CASS中心采用先查询后划款的方式实现直接借记。
CASS中心必须在查询日由会计柜台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向CASS经办行以CASS查询书的形式查询CASS账户余额(即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
CASS经办行收到CASS查询书后,应及时核对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具体格式见附式四)和要求进行查复。
CASS经办行处理查复时,除在查复书的查复结果栏内填写查复结果外,其他内容必须与查询书一致,不得做任何修改。CASS经办行在将查复结果输入计算机时,应在查复结果栏内填写:CASS账户余额××××××××元,其中“CASS”字符为大写半角;账户余额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半角;“.”号要求半角,任意加减字符均不正确。同时,CASS经办行根据CASS代理人专户的余额,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专户可足额借记的,CASS经办行必须在不迟于查询日的次日进行查复,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如上例,CASS查询书金额为7,583,463.91元;若CASS代理人专户实际余额为7,600,000.00元,可足额借记,则最迟于1999年7月14日之前查复,正确查复格式为: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复通知书
主送: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事务批号:456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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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报机构│5110280000│收报机构│5010280000│汇出行号│ 50144 │汇入行号│ 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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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种类│其他凭证 │汇划日期│1999/07/13│业务类型│普通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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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中国航空服务公司 │ │ 名 称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付├───┼───────────────┤收├────┼─────────────┤
│款│账 号│2730123456 │款│ 账 号 │27300686 │
│人├───┼───────────────┤人├────┼─────────────┤
│ │开户行│北京朝阳支行新源分理处 │ │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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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额 │¥7,583,463.91 │ 原查询事务 │666666 │
│ │ │ 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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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编号 │34567 │查询发出日期│1999/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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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复结果:CASS账户余额,7,600,000.00 │ │
│ │复核 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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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行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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