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专户”
CASS经办行为CASS代理人开立“货运销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清算”的原则,支出仅限于国际航协授权CASS中心对CASS代理人专户的划款、CASS代理人透支后主动向中转账户汇款及专户利息收入。
CASS经办行对同一家CASS代理人,只能为其开立一个“货运销售专户”。
三、CASS航空公司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
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航空公司(简称CASS航空公司)应选择一家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内容包括日常业务核算以及CASS中心向其分配的货运销售款项。
该账户的开立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CASS经办行为CASS代理人开立专户的同时,必须与其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据此为CASS代理人办理货运销售款项的结算。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该协议一式四份,CASS经办行和CASS代理人各留存一份,另二份分别由CASS经办行和CASS代理人传真并邮寄至CASS中心和国际航协。
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同一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在每期清算的查询日,CASS经办行接到CASS中心发出的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即在查询事由栏标明“CASS账户余额查询”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CASS查询书,具体格式见附式三)后,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不足(即专户余额小于CASS查询书中所列金额)的,应根据事前与CASS代理人签定的自动转账协议,办理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到专户的自动转账,以保证清算。自动转账协议的具体格式及内容由各行自行决定。
第三章 资金的结算及清算
第七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依据资金清算了业务会议核算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采用直接借记的方式进行清算。
CASS中心办理直接借记业务时,必须逐笔加编业务密押,CASS经办行收到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必须核对业务密押,核对无误后方可据此办理扣款。
第八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结算期为每月两次。清算日期参照按年下发的“中国CASS清算银行清算日期表”,具体清算日期的确定如下:
查询日:以CASS中心发出的CASS查询书中“汇划日期”栏所标日期的当日为查询日。
划款日:以查询日算起第四日为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转款日:以划款日次日为转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举例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询通知书
主送:北京朝阳支行新源分理处 事务批号:123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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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报机构│5010280000│收报机构│5110280000│汇出行号│ 5001 │汇入行号│ 5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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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种类│其他凭证 │汇划日期│1999/07/13│业务类型│普通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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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中国航空服务公司 │ │ 名 称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付├───┼───────────────┤收├────┼─────────────┤
│款│账 号│2730123456 │款│ 账 号 │27300686 │
│人├───┼───────────────┤人├────┼─────────────┤
│ │开户行│北京朝阳支行新源分理处 │ │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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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额 │¥7,583,463.91 │ 汇划编号 │66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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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编号 │12345 │查询发出日期│199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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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事由:CASS账户余额查询 │ │
│ │ │
│ │ │
│ (签发行盖章) │复核 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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