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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及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组织的中国CASS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招标中中标,从而成为中国CASS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


             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加速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提高建设银行声誉,促进建设银行现代化管理,做好“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建筑银行有关会计制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货运财务结算系统”(以下简称CASS)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中国CASS清算银行,承担代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以下简称CASS清算业务)。代理该项业务的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CASS清算业务的机构分为三级:CASS清算银行中心;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
  总行设立CASS清算银行中心(以下简称CASS中心),负责与CASS经理、CASS航空公司、CASS代理人、CASS数据处理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制定有关业务规程;负责处理由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配账单;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向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发出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向CASS代理人直接借记并向CASS航空公司分配货运销售款项;负责向CASS经理报告清算情况等。该中心现设在总行营业部。
  一级分行设立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以下简称CASS分中心),负责协调辖内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负责协调当地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与CASS航空公司及CASS代理人的业务开展。CASS分中心的具体设置,由各行自行决定,并上报CASS中心。
  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厅(以下简称CASS经办行),设立在参加全国联行的建行各分支机构,负责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专户”的开立与管理,办理该账户的直接借记业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四条 所有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代理人(简称CASS代理人)必须选择一家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货运销售专户”。开户时,CASS代理人除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需提供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颁发的代理人批准证书(副本)(具体样式见附式一)。
  第五条 办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需开立以下账户:
  一、国际航协“货运清算中转清算账户”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以下简称中转账户)由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开立,授权CASS中心依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与账单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核算从CASS代理人处扣收和向CASS航空公司支付的货运销售款项。
  该账户必须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以转账方式办理货运销售款项的扣收和分配,并在每期清算结束后与国际航协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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