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处理中心应审核经办行交来的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和信用证。审核无误后,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并根据UCP500第48条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全部或部分转让手续。
五、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
单证处理中心在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的业务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单证处理中心对外寄单索汇
1.经办行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出口单据后,依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进行初审、复审。复审合格后,缮制出口寄单索汇面函,填写出口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二),连同全套单据及信用证副本和修改(如有)于一个工作日内交(寄)单证处理中心,并确保单证处理中心在效期(交单期)内接单、寄单。
2.单证处理中心接到经办行寄送的单据后,经复审合格后,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索汇路线对外寄单索汇,同时,将寄单内部联系单填写后,退还经办行一份。
3.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的贷记电传后,应立即贷记经办行外汇资金往来账户,同时向经办行发出贷记通知,由经办行对受益人作入账处理。
(二)经办行直接对外寄单索汇
1.经省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考核后可以对外直接寄单索汇的经办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应严格按照总行农银发[1996]92号文的规定及UCP500的规定进行审单议付。
2.初审、复审合格后,缮制出口寄单索汇面函,连同全套单据寄国外开证行,同时将出口寄单索汇面函副本寄单证处理中心,以便备查。
3.单证处理中心在收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的贷记电传后,应与经办行的BP单副本核对,同时贷记经办行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并通知经办行。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单证处理中心都应严格认真地进行出口收汇考核工作,并将我行收汇情况、代理行付汇、经营作风等情况每半年总结上报总行。
六、出口押汇
(一)单证处理中心应按照农银发[1996]9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二)对超过经办行权限的出口押汇,单证处理中心应在总行对代理行所定额度及信贷部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1.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超过90天;
2.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总行已限制业务往来的代理行、以及收汇不正常的代理行;
3.信用证开证行、付款行或保兑行所在地及货运目的地发生金融危机、动乱或战争等,收汇无把握;
4.限制在其他行议付的信用证;
5.信用证中存在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汇的软条款;
6.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或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的;
7.信用证有效地非出口商所在地;
8.押汇币别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9.其他我行不能接受的情况。
七、档案管理
(一)单证处理中心应根据总行农银发[1996]92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出口信用证档案。
(二)如经单证处理中心对外寄单索汇,单证处理中心应建立完整的出口议付信用证档案。
(三)如经办行直接对外寄单索汇,则经办行应建立完整的出口议付信用证档案。
八、信用证纠纷的处理
无论是经单证处理中心寄单还是经办行直接寄单遭国外银行拒付,都应按以下程序解决纠纷:
(一)由单证处理中心积极洽国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