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
3.各行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照UCP500第7条6款的规定办理。
(二)来证登记
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应按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并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金额和币种、受益人等。
(三)来证审核
来证审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另一种是经办行收到来证。
1.单证处理中心收到来证,应进行以下审核:
(1)审核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风险
a.单证处理中心应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风险进行审核。查看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的国家级别和额度,对没有额度或级别较低的国家,其信用证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b.开证行的风险审核。单证处理中心在收到信用证后,对开证行的风险应做以下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提示经办行:
①与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处联系开证行所在国家及开证行本身的级别及额度;
②如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③如开证行是我行代理行但无额度的,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或须有第三家大银行加保兑后,方能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④开证行虽是我行代理行,但由于与我行有多起信用证纠纷,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2)有关期限方面的审核
a.对9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尽量不做押汇/贴现/打包放款,但不强制。
b.对360天以上的远期出口信用证,单证处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经办行只做议付。
(3)信用证性质及其他条款的审核
单证处理中心应对信用证及修改(若有)的性质和其他条款进行审核。
a.对于内容不全或严重错误的,应主动与开证行交涉解决并将交涉情况通知经办行。
b.对交涉后仍不能解决的,或条款本身对出口商及出口银行十分不利的,如装效期太近、到期地点为非受益人所在地、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等,应以书面形式提示经办行加以注意并建议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c.条款的具体审核应参看农银发[1996]92号文《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的通知》
2.经办行收到来证的,其审核内容应同上。但涉及到国家和代理行风险额度的,应主动与单证处理中心联系获得必要的信息。
二、通知和转通知
(一)单证处理中心审证完毕后,应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内部联系单》(以下简称出口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一)一式三份,然后将业务联系单、信用证和修改(若有)及审证意见以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给经办行,由经办行负责通知受益人。
(二)如开证行要求转通知,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的,应优先选择本系统经办行作为异地通知行。单证处理中心应对有关电文副本和邮件收据存档备查。
三、信用证的撤销
如开证行主动要求且受益人同意撤证或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单证处理中心均应审核经办行交来的信用证及有关附件的全套正本和受益人意见。审核无误后,应以撤证面函或SWIFT/加押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撤证。待开证行指示后,按其指示办理。
四、信用证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