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开立信用证付款保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证金入账单、担保、抵押、质押、授信额度手续的复印件等。
c.如需要,外汇局出具的备案表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d.其他有关材料。
2.单证处理中心对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审核后,填制开证内部联系单。
(三)选择通知行
在经办行已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审核有无代理行关系,是否符合总行代理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办行未指定通知行的情况下,遵循“区别对待、重点使用”的原则,优先选择我行的海外分行和资信较好、服务优良的代理行做为通知行。
(四)编号和登记
对同意开出的信用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用证参考号并做必要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经办行名称或代码、开证金额和币种、申请人、汇票期限、受益人、通知行、装效期等。
(五)开证、复核、授权、签发
1.目前,单证处理中心应采用SWIFT方式对外开证,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必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处备案。
2.经办人员完成审核和缮制信用证工作后,将所有开证材料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无误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按照开证金额逐级签批后发出。
3.信用证开出后,将开证内部联系单和信用证副本退还经办行一份;如超出经办行权限的开证,还须将信用证副本及内部联系单送(寄)交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档案
单证处理中心开出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开证材料留底归档。
三、修改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修改
1.经办行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应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单证处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凡涉及到对原证的期限、金额、货物描述、物权单据、受益人等内容的修改,应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核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修改后超过经办行的权限,参照有关开证审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由单证处理中心对外修改。
2.单证处理中心审核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对于任何有疑问的修改,单证处理中心有权随时要求经办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开立信用证的操作程序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修改书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完毕后应调出原卷做相应批注,并在进口开证内部联系单和档案上批注。
3.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证的通知行。
四、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使用过,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各有关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五、单据处理的方式
单证处理中心根据辖属分行业务管理水平、人员配备情况、风险防范能力,对辖属分支行的进口到单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一)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要求正本单据直接寄经办行,视经办行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可要求一套影印单据或汇票、发票、运输单据寄单证处理中心,同时注明影印单据仅供开证行参考,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承兑。单证处理中心要及时督促跟踪经办行单据处理情况,做好有关记录。应要求经办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本单据后,及时审慎地审核单据,一般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拒付的处理意见以电讯方式通知单证处理中心。处理单据的时间计算以经办行收到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