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证处理中心的人员要求:
一、单证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大专以上文凭、具备1-2年国际结算业务经验、较好的英语水平和微机操作技能;
二、单证处理中心的人员由国际业务部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再聘用。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单证处理中心技术设备要求:
一、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总行、省行和经办行之间的通讯传输应用系统网络;
二、为保证单据的及时传输和处理,单证处理中心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电传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第十条 为确保单证处理中心正常、有序地运行,由各行计算机网络中心(信息处)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软硬件的维护,确保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单证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单证业务处理必须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结算凭证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
二、所有业务的处理必须换人复核,杜绝一人操作,无人复核。
三、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单证业务登记制度。国际结算人员调离时,必须把档案、凭证、账务全部核对清楚,写出交换备忘录,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进口信用证的开立必须通过总行SWIFT,如有特殊情况,需用其他方式开证时,须上报总行备案。
五、单证处理中心须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二条 单证处理中心业务的基本操作:
一、进口信用证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下的审单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考核有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单据可径寄经办行,由其审核;
(二)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考核,无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单据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审核;
(三)进口信用证下的纠纷处理原则: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境外交涉,经办行负责境内的交涉(包括向外汇局、外经贸委、海关等部门查询有关批件等)。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索汇,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经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考核后,有能力审单的经办行,可授权其直接对外寄单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