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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
 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1999年7月9日 农银发[1999]99号)

  第一条 为控制信用证业务风险,促进国际结算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证处理中心是指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建立的负责所辖分支行国际结算单证业务集中对外处理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的各分支机构。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未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各分支机构须通过其上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四条 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是:负责经办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集中管理和对外处理;对不能直接对外办理外汇业务的辖属分支行的出口单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单证处理中心接受总行监管。
  汇款、托收、保函业务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五条 单证处理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所辖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出口信用证业务的集中处理:
  二、负责对经办行进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条款、技术、惯例、外汇政策等的管理和监控;
  三、负债对信用证业务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建立完整的信用证业务档案;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经办行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单证处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单证处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在国际业务部内单独成立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二、在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科下设立单证处理中心。
  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设置形式。
  第七条 单证处理中心的岗位设置:
  单证处理中心应设立经理岗、复核岗、进口信用证业务岗、出口信用证业务岗、综合岗。各行也可视自己业务情况设立更为合理的岗位。但无论以何种形式设立,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经办员和复核员,要有专门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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