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五”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东部地区要适当控制中小城市的数量增加,重点提高现有城市的质量,壮大规模,增强辐射力;中西部地区可在壮大现有城市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数量。优先发展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各地区要有选择地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按大中城市进行规划发展,把功能单一、具备条件的中小城市发展成为综合性城市。具有旅游、交通、商贸、工矿等特定优势和文化、资源、产业功能的中小城市,要进一步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优势领域的竞争力。
  3.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中心城市要着眼于完善功能,调整结构、改善环境、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更好地发挥经济、金融、信息、贸易、科教和文化中心的作用,发挥在区域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
  优先完善北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成都、西安等具有跨省区影响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充实提高省域中心城市功能,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西部大开发,在中西部地区现有省域中心城市基础上,发展壮大新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使之成为带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增长点。
  区域性中心城市要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符合中心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重点充实面向区域的金融、信息、贸易、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功能。要按辐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卫星城建设和发展,适当分散城市中心区功能,降低中心区人口密度,有条件的要建设城市副中心区。
  4.引导城镇密集区有序发展。城镇密集区要优化城镇布局,强化产业分工,增强经济联系,进一步发挥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
  重点对沿海地区已经形成的城镇密集区进行整合。引导和培育松嫩平原、中原地区、江汉平原、湘中地区、成都平原、关中地区以及其他沿江、沿交通干线正在形成的城镇密集区,走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城镇密集区要合理规划区域内农业、工业、市场、生态、旅游等各类功能区,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进一步明确区域内各类城镇的功能定位,优化城镇规模结构和布局;统一规划和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合理安排区域内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快速轨道交通、信息网络、清洁能源供应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率;优化区域用地结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尽量减少城镇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增加绿地面积。
  (二)发展城镇经济
  推进城镇化,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城镇的经济实力,提高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要立足于城镇功能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和各具特色的城镇经济。  
  县域、镇域经济中心的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注重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吸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市区、镇区集中布局,发展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本地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和一定辐射范围的农产品集散中心和农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中心城市郊区可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重点发展占地少、效益高的外向型、都市型和生态农业,建立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率先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各类城镇都要注重为农业提供专业性、规模化、网络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