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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第18号令)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
  第四条 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
  第五条 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价值方面:对正常价值的认定、计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二)出口价格方面:对出口价格的认定、计算出口价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出口价格时未采用的数据及其理由等;
  (三)成本方面:认定生产成本采用的数据、各项费用的分摊方法及采用的数据、利润的估计、非正常项目的认定等;
  (四)现有最佳信息的使用及理由,但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保密信息的除外;
  (五)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六)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披露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外经贸部应自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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