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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第13号令)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反倾销调查所需信息和材料的程序。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只对反倾销调查中充分合作的有关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包括:
  (一)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答卷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材料;
  (二)出口商、生产商应外经贸部要求所提供的补充答卷中涉及的信息和材料;
  (三)出口商、生产商主动向外经贸部提交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的决定。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常在作出初步裁定后进行实地核查,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作出初步裁定前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 外经贸部决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提前通知将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
  第九条 外经贸部在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取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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