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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第19号令)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二)应诉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及补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
  (三)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四)有关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递交答卷、追加被调查国家(地区)、追溯征税、提出价格承诺、召开听证会、复审等申请;
  (五)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上款的申请提出的意见及评论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外经贸部对本条第(四)款中所提申请的答复;
  (七)外经贸部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概要;
  (八)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通知;
  (九)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概要;
  (十)外经贸部认为利害关系方可查阅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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