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表于 年 月 日前报部
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激励与约束并存,政府的行政监督、出资者的所有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自我监督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 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资本保全,维护所有者权益;
3、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建立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明确铁路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强化所有权约束,落实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铁道部是部属企业国家资本的出资者,对部属企业行使出资者的权利,依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权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部属企业是其所属企业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对其出资行使出资者权利并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 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定,建立并完善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依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铁道部对部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定期对被监督企业经营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监事会形成的决议是考核经营者业绩及任免的重要依据。在部对广铁(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试点的基础上,部将进一步选择部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加大监管力度。
2、铁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流失查处等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企业国有资产占有量、企业的设立、变动、注销及企业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的各项经济行为中的价值形态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