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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有执行承发包合同必要的保证资金。保证资金必须由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资信证明。
  五、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能力。
  三级:
  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资历。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技术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有执行承发包合同必要的保证资金,并由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资信证明。
  五、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能力。
  四级:
  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3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资历。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技术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
  四、有执行承发包合同必要的保证资金,并由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资信证明。
  五、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能力。
  以上各等级铁路建设单位的技术、经济人员包括在职及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等级铁路建设单位承担任务的范围:
  一级铁路建设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级铁路建设单位可承担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可承担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级铁路建设单位可承担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审批,核发证书。
  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的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审批,核发证书。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审批,核发证书,并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原有的和新组建的铁路建设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交《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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