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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 铁运〔1998〕60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客运市场营销,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搞好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行客运售票代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为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或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代理人为路内外独立法人。
  第三条 试行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在整个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范围内县级以上车站进行;
  2.改革售票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采用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发售的车票占总发送量和集中于地区中心的票额为总票额的80%以上,并联网发售异地票;
  4.除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票价和杂项收费外的收费一律停止;
  第四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在运输支出中按客票收入的3%以内安排营销代理费用。
  第五条 申请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铁道部。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试点范围和单位;
  2.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地区中心集中票额占总票额比例;
  3.联网车站数量和日均发售客票数量(包括异地客票);
  4.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日均发售车票占总旅客发送量的比例;
  5.试行售票代理范围内的日均客票进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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