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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报价可报总价,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分项时,应分项列报。有长期或固定运输业务来往的托运人、收货人,可分不同的类别一次提出长期订单,铁路承运人可一次报价。
  第八条 委托人向延伸服务经营者提出货运延伸服务要求的,填写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一式两份。延伸服务经营者按订单所提要求计算各项收费并填写报价金额。委托人对报价无异议的,延伸服务经营者加盖其业务专用戳记,交与委托人一份,留存一份。与延伸服务经营者有长期或固定运输业务来往的委托人,可分不同的类别一次提出长期订单,延伸服务经营者一次报价。
  第九条 订单报价的依据是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货运价格,包括运价(发到运费、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新路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价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铁路货运杂费、货运服务(铁路承运人报价时)或延伸服务费(延伸服务经营者报价时)和经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四大项。除个别在事前不能确定的杂费项目和因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产生的违约金外,所有收费均应列入报价。服务中包含短途汽车运输和装卸的,也应列入。因计算错误造成报价有误或货物实际与报价时说明不符的,应按更正后的价格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服务项目栏由托运人、收货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在同一批货物运输中,铁路承运人和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重复进行相同的服务项目,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铁运〔1995〕98号)、《“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铁运〔1997〕31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


  格式一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格式二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零担、集装箱、班列)
  格式三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

格式一: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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