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
(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铁财〔1998〕47号)
部属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等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会计管理,特制定《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请报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
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等各种经济实体(独资或控股)的产权管理和财会管理,促使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公司)健康发展,维护铁路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单位)用其所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投资、出租、出借或无偿划拨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出资单位要与企业建立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以章程、经营责任书、出资单位正式文件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益。
第四条 出资单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即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单位承担义务、责任并上交投资回报。
二、产权管理
第六条 出资单位必须按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清办〔1997〕19号)和《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统发〔1997〕135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对过去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要认真进行清理,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对已兴办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应按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