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运营的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每半年(每年的七月底和次年的一月底前)应向部对外合作司报告一次企业筹建过程或生产经营的进展情况,具体格式参见铁路系统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四)。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企业不得利用优惠政策进口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原材料在国内进行高价倒卖,从中牟利;外商投资的实物和设备不准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低价高报,合营企业的产品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外销,销售价格由合营双方共同审定。
第四章 中方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国外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营项目在下列情况可终止与清算: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5.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
在条款2、3、4、5、6项情况发生时,应由董事会提出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办理。
在条款3项情况下,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营项目的清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清算结果报原审批机构,同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