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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
 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铁外〔1998〕54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铁路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提高铁路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营项目或中外合营企业)。
  第三条 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必须符合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政策;
  3.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
  4.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铁道部是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业务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承办。
  各铁路企业主管部门(指各路局、总公司等)是本单位中外合营项目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铁路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营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应报铁道部审批。
  其它非铁路产品的中外合营项目,在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报铁道部或地方政府审批,其投资权限执行铁道部铁财〔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
  中外合营项目在经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报铁道部对外合作司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参见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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