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市
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财工字〔1998〕230号 1998年10月5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北京市关于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以税还贷的请示》〔京财工(1998)30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对北京市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北京市1998年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18户,共25个项目,核定1998年以税还贷限额为2516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以税还贷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二、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请专员办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