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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 1995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加强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机构及估价结果等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订了《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施行之日起,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以及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年审等所报送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均应按本规范格式的要求,分别提供。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估价和地价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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