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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检查监督应包括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财会制度以及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
  2.督促证券机构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把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消费性资金的使用。证券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4.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董事会审批。
  5.监督检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的资金往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6.监督检查证券机构资金的调度。证券机构要建立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证券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成本费用的核算。证券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资产处置。对证券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证券机构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利润分配。证券机构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发放给职工个人,也不得超支使用。
  10.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报告。证券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七、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地方证券机构的以下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1.证券机构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机构坏帐必须按规定经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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