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7号 1998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自身特点的相对独立的行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家、证券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证券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国发〔1997〕9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地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国债字〔1997〕5号的要求,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财商字〔1997〕50号划分的范围,负责对地方性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以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等证券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二、证券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依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及其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实施财务监管。
三、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监管,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证券机构的财政登记制度,要求登记的机构户数齐全,数字资料准确。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难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证券机构的财务行使检查监督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暂比照《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