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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各地托管库托管的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的兑付,财政部今年仍委托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券面的清点、验收及券面销毁工作,具体办法按财国债字〔1996〕6号文件办理。
  二、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期为1997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为便于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于4月份兑付高峰期内报送兑付旬报,5-7月份报送兑付月报。兑付旬、月报表的格式按财国债字〔1992〕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报送时间为每下一旬、月的第三天。为保证兑付高峰期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兑付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兑付报表。从1997年8月1日起进入国债常年兑付期,各地在常年兑付期内仍应继续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各地财政部门接收交易所托管库的兑付券面数不统计在财政部门兑付旬、月报表中,该部分券面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拨付。
  三、正常兑付期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天(1997年9月10日)内,据实向财政部门报送“1992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兑付券面汇总清单”及相对应的兑付报表,并注明截止日期为1997年7月31日,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销毁令,原则上要求上述券面在10月31日前销毁。
  1997年11月30日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将全年的兑付帐务结清,于1998年1月10日前,将“1997年财政部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报财政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内容包括从1996年12月1日起至1996年11月30日止的实际兑付数;同时,将“国债兑付汇总清单(不含已下发委托销毁令部分)”报财政部,“国债兑付汇总清单”的兑付数加上“1992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兑付券面汇总清单”的兑付数,应等于“1997年财政部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实际兑付数。1997年11月30日后的常年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发展。兑付期内,各地要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保证兑付资金落到实处,各经办单位在办理机构的大宗兑付时,要本着“先收券,后付款”的原则,以实物券面为依据办理兑付。财政部在与各地进行兑付资金结算时,以实物券面为结算依据,对于代保管单及其他自制凭证一律不予结算。
  五、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的兑付费按原规定办理。其中按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掌握的1‰国债兑付劳务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应用于财政、银行、邮政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直接对个人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柜台经办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办集体兑付人员的劳务支出。各地要按照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要求,管好、用好兑付劳务费,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本地国债兑付劳务费管理办法,确保兑付劳务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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